入境机场查获奶粉罐藏毒品,男子被执行死刑
刑事辩护
宋律师
2023-06-23
综合北京日报消息,陈某某1998年移居巴西后染毒,时常吸食K粉、摇头丸、海洛因等“嗨一下”,并多次向他人贩毒。2019年,他在巴西生活期间结识的贩毒集团人员让其走私毒品到深圳,承诺事成付酬。陈某某乘国际航班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入境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拟转机携带走私毒品赴深圳。
首都机场海关关员机检时,发现陈某某行李箱中有很多奶粉罐,开锁检查发现:奶粉罐均用塑料薄膜包裹,又用多层防撞泡沫袋包围,行李箱内还放有用来伪装的巧克力、香烟、衣服等,箱外有一层红色打包带,密封得很好。
海关关员打开一个奶粉罐,里面是用透明塑料袋密封的蜂胶味白色粉末,非普通奶粉味道,便用毒品试纸检测,竟是毒品可卡因!经查验,陈某某两个行李箱中共装有内含可卡因粉末的奶粉罐30个,可卡因含量从57.5%到59.4%不等,净重竟达24138.7克,超过24公斤!陈某某被当场抓获,走私毒品被全部收缴。
讯问中,陈某某表示:知道走私毒品后果,曾向朋友发消息“我是回不了头的”“拼了命多做事多挣钱,其他都不想,想多了会分心”。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理。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虽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但鉴于其走私毒品数量大,毒品含量高,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法院不予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其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某某认罪服判,未提起上诉。四中院报请北京高院复核、最高法核准。核准后,陈某某被执行死刑。
律师评析
陈某某虽表示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理,公诉机关因此建议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量刑建议,但审理该案的合议庭认为,涉案走私毒品数量净重远超判处死刑的标准,走私、制毒又系源头性犯罪,其非法携毒入境,致国内毒品总量增加,严重危害中国公民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大,故在量刑上要区别于普通的走私毒品犯罪,从严惩处。
《在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2010年4月28日)第11条提出:“要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是对于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被判处重刑的累犯,更要依法从严惩处。”之所以作出这种强调,是因为具有累犯和毒品再犯情节的犯罪分子曾受刑罚的惩罚、教育,却不思悔改,仍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充分表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难以改造,有的甚至不堪改造,故要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功能,以实现对此类犯罪分子的特殊预防。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作了规定,即“须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贩、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将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或向多人贩卖、诱使多人吸毒,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逮捕,或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声明:新闻消息来源北京日报;看法网duim.cn编辑整理,对原文内容已作修改。
用案例解读法律条文,用裁判观点释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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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北京日报消息,陈某某1998年移居巴西后染毒,时常吸食K粉、摇头丸、海洛因等“嗨一下”,并多次向他人贩毒。2019年,他在巴西生活期间结识的贩毒集团人员让其走私毒品到深圳,承诺事成付酬。陈某某乘国际航班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入境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拟转机携带走私毒品赴深圳。
首都机场海关关员机检时,发现陈某某行李箱中有很多奶粉罐,开锁检查发现:奶粉罐均用塑料薄膜包裹,又用多层防撞泡沫袋包围,行李箱内还放有用来伪装的巧克力、香烟、衣服等,箱外有一层红色打包带,密封得很好。
海关关员打开一个奶粉罐,里面是用透明塑料袋密封的蜂胶味白色粉末,非普通奶粉味道,便用毒品试纸检测,竟是毒品可卡因!经查验,陈某某两个行李箱中共装有内含可卡因粉末的奶粉罐30个,可卡因含量从57.5%到59.4%不等,净重竟达24138.7克,超过24公斤!陈某某被当场抓获,走私毒品被全部收缴。
讯问中,陈某某表示:知道走私毒品后果,曾向朋友发消息“我是回不了头的”“拼了命多做事多挣钱,其他都不想,想多了会分心”。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理。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虽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但鉴于其走私毒品数量大,毒品含量高,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法院不予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其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某某认罪服判,未提起上诉。四中院报请北京高院复核、最高法核准。核准后,陈某某被执行死刑。
律师评析
陈某某虽表示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理,公诉机关因此建议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量刑建议,但审理该案的合议庭认为,涉案走私毒品数量净重远超判处死刑的标准,走私、制毒又系源头性犯罪,其非法携毒入境,致国内毒品总量增加,严重危害中国公民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大,故在量刑上要区别于普通的走私毒品犯罪,从严惩处。
《在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2010年4月28日)第11条提出:“要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是对于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被判处重刑的累犯,更要依法从严惩处。”之所以作出这种强调,是因为具有累犯和毒品再犯情节的犯罪分子曾受刑罚的惩罚、教育,却不思悔改,仍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充分表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难以改造,有的甚至不堪改造,故要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功能,以实现对此类犯罪分子的特殊预防。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作了规定,即“须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贩、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将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或向多人贩卖、诱使多人吸毒,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逮捕,或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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