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应怎样起草
非诉业务
宋律师
2021-03-01
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男女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民政局审查认为符合协议离婚条件的,注销《结婚证》发放《离婚证》。
协议离婚中最重要的就是离婚协议,双方签字后就对双方发生效力,必须遵守,如若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另一方可起诉至法院,胜诉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签订离婚协议时务必深思熟虑,不可为了快速离婚而疏忽了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约定,以致今后后悔莫及。
下面是起草离婚协议时最容易忽略的几个问题,一起来看看离婚协议应怎样起草。
当事人协商和协商离婚协议时,往往关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
其实婚姻生活涉及到方方面面,要考虑周全,否则在登记离婚后还可能发生纠纷甚至诉讼,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身心疲惫。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对比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婚姻法司法解释》(共三部),结合日常的操作实践,本文浅谈在起草离婚协议时应包含的一些事项、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户口处理
涉及一方或孩子户口迁移,必须要户主或户口本持有方的配合,在协议中应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
比如说,女方的户口在婚后迁入男方家,男方要求女方在离婚后将户口迁走,或者子女抚养权归女方,孩子的户口要从男方处迁到女方处,必须要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
因为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所以救济途径只有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以此来约束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二、姓氏处理
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人对代表传宗接代的姓氏看得至高无上。离婚后若一方更改孩子的姓氏(一般是女方将孩子由父姓改为母姓),很容易引起对方的强烈不满。
法律对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的做法也持否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若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的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了。
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诉讼。
三、夫妻之间补偿、赔偿及债务的处理
若存在下列情形,应该和对方协商如何处理,并在协议中写明。
1.婚内借款(《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82条)或婚前借款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82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补偿(《民法典》第1088条)
原《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注:《民法典》扩大了《婚姻法》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首先,不再以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条件,无论采取何种财产制度,离婚时,夫妻一方均可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获得经济补偿。其次,离婚时对付出家务劳动较多一方的经济补偿,不影响其对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的权利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帮助的权利。
3.困难帮助(《民法典》第1090条)
原《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过错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
原《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注:《民法典》新增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条款,加大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5.擅自处分房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28条)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28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于抚养费的约定
如果双方不作特别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项。(《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42条)。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原《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42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1068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笼统地约定抚养费数额,对抚养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而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多少,是离婚时无法准确预计的,要等实际发生才能明确,且生活费也是随着物价上涨而不断攀升。
建议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且逐年递增(约定具体的比例),教育费、医疗费和大笔开支(如子女须对外承担责任)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双方平均分担。
五、不分割财产的两种情形
同样是不分割财产,不同的表述,代表的含义不一样,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必须谨慎对待,当事人应结合自己的客观情况和主观诉求来确定如何表述。
1.“没有共同财产分割”:
这种表述,离婚后仍可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无诉讼时效限制。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这条规定与《合同法》(已废止)第54条关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要求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原则一致,且变相否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83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种表述,离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无权要求分割。对经济上处于弱势,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丧失了日后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非常不公平。
所以,当事人应将全部共有财产列明,逐一写清楚属于哪一方所有或怎样处理,千万不要简而言之、大而化之。一时的疏忽或贪图方便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在不具备起草离婚协议的条件时,尽量聘请专业律师代为起草法律文书,找律师请依照本网站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宋春根律师。
声明: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众号;看法duim.cn编辑整理,对原文内容已作修改。
用案例解读法律条文,用裁判观点释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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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男女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民政局审查认为符合协议离婚条件的,注销《结婚证》发放《离婚证》。
协议离婚中最重要的就是离婚协议,双方签字后就对双方发生效力,必须遵守,如若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另一方可起诉至法院,胜诉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签订离婚协议时务必深思熟虑,不可为了快速离婚而疏忽了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约定,以致今后后悔莫及。
下面是起草离婚协议时最容易忽略的几个问题,一起来看看离婚协议应怎样起草。
当事人协商和协商离婚协议时,往往关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
其实婚姻生活涉及到方方面面,要考虑周全,否则在登记离婚后还可能发生纠纷甚至诉讼,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身心疲惫。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对比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婚姻法司法解释》(共三部),结合日常的操作实践,本文浅谈在起草离婚协议时应包含的一些事项、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户口处理
涉及一方或孩子户口迁移,必须要户主或户口本持有方的配合,在协议中应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
比如说,女方的户口在婚后迁入男方家,男方要求女方在离婚后将户口迁走,或者子女抚养权归女方,孩子的户口要从男方处迁到女方处,必须要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
因为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所以救济途径只有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以此来约束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二、姓氏处理
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人对代表传宗接代的姓氏看得至高无上。离婚后若一方更改孩子的姓氏(一般是女方将孩子由父姓改为母姓),很容易引起对方的强烈不满。
法律对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的做法也持否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若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的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了。
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诉讼。
三、夫妻之间补偿、赔偿及债务的处理
若存在下列情形,应该和对方协商如何处理,并在协议中写明。
1.婚内借款(《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82条)或婚前借款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82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补偿(《民法典》第1088条)
原《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注:《民法典》扩大了《婚姻法》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首先,不再以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条件,无论采取何种财产制度,离婚时,夫妻一方均可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获得经济补偿。其次,离婚时对付出家务劳动较多一方的经济补偿,不影响其对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的权利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帮助的权利。
3.困难帮助(《民法典》第1090条)
原《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过错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
原《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注:《民法典》新增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条款,加大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5.擅自处分房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28条)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28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于抚养费的约定
如果双方不作特别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项。(《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42条)。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原《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42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1068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笼统地约定抚养费数额,对抚养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而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多少,是离婚时无法准确预计的,要等实际发生才能明确,且生活费也是随着物价上涨而不断攀升。
建议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且逐年递增(约定具体的比例),教育费、医疗费和大笔开支(如子女须对外承担责任)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双方平均分担。
五、不分割财产的两种情形
同样是不分割财产,不同的表述,代表的含义不一样,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必须谨慎对待,当事人应结合自己的客观情况和主观诉求来确定如何表述。
1.“没有共同财产分割”:
这种表述,离婚后仍可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无诉讼时效限制。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这条规定与《合同法》(已废止)第54条关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要求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原则一致,且变相否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83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种表述,离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无权要求分割。对经济上处于弱势,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丧失了日后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非常不公平。
所以,当事人应将全部共有财产列明,逐一写清楚属于哪一方所有或怎样处理,千万不要简而言之、大而化之。一时的疏忽或贪图方便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在不具备起草离婚协议的条件时,尽量聘请专业律师代为起草法律文书,找律师请依照本网站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宋春根律师。
声明: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众号;看法duim.cn编辑整理,对原文内容已作修改。
用案例解读法律条文,用裁判观点释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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