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出了问题怎么办
婚姻家庭
宋律师
2023-03-22
一、什么样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
答:婚前财产,顾名思义,即结婚登记以前一方取得的财产。这里的取得,比较典型的是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一方婚前财产在结婚以后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除非当事人有约定,否则,一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三、如果说,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不会轻易转化,那么该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收益,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较为典型的,如一方婚前房屋在婚后经双方共同打理而对外出租,因此产生的租金通常可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分手后,恋爱期间给付对方的财物能要求返还吗?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的关系,有一定的特殊性。通常来讲,没有夫妻关系那般明确与紧密,法律对夫妻间的关系一般都会有明确规定,也不像普通人之间的关系那般简单与疏离,毕竟恋爱双方存在着感情和信任,往往还会共同生活和消费。
情侣之间互赠礼物的现象非常普遍,但是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恋爱出了问题,互赠的礼物或赠与的彩礼大致分为以下几种处理情况:
(1)互赠价值不大的礼物。一般而言,日常赠送的价值不大的礼物、财物都属于为维持情感的赠与,分手时不能要求退回;
(2)互赠价值较大的财物,如房产、车等,在实质上可以认定其为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分手时可以要回;
(3) 赠与的彩礼。只要不符合以下司法解释列举的三种情形,彩礼的给付都属于自愿赠与,无法要求返还。当然,法院会在审理时,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五、恋爱出了问题,分手时是否可以索要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
不可以!法律并未规定“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这一概念,如果在分手时提出,即便是双方之间签订“协议”,也会因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没有法律依据而驳回。
六、恋爱期间生育的孩子,会受到和婚生子女同等的保护吗?
答:《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从上述规定可知,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权利。父母的抚养责任,不因子女系非婚生而减少或降低。如双方分手,可以协商确定孩子由哪方直接抚养及抚养费金额、给付方式和期限等问题。
七、恋爱出了问题,如分手时未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孩子的抚养问题又该如何处理?
答:一般情况下,一方可以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之诉,要求法院对孩子应由哪方直接抚养及相应抚养费事宜作出认定。关于上述情形的评判,通常可参照夫妻离婚时孩子抚养相关的规定,如《民法典》第1084条、1085条等。
在此过程中,如一方对于亲子关系存在异议的,还可向法院申请对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声明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上海一中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作者潘静波;澎拜号婚姻继承律师信金国;看法网duim.cn编辑整理,对原文内容已作修改。
用案例解读法律条文,用裁判观点释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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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样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
答:婚前财产,顾名思义,即结婚登记以前一方取得的财产。这里的取得,比较典型的是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一方婚前财产在结婚以后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除非当事人有约定,否则,一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三、如果说,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不会轻易转化,那么该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收益,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较为典型的,如一方婚前房屋在婚后经双方共同打理而对外出租,因此产生的租金通常可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分手后,恋爱期间给付对方的财物能要求返还吗?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的关系,有一定的特殊性。通常来讲,没有夫妻关系那般明确与紧密,法律对夫妻间的关系一般都会有明确规定,也不像普通人之间的关系那般简单与疏离,毕竟恋爱双方存在着感情和信任,往往还会共同生活和消费。
情侣之间互赠礼物的现象非常普遍,但是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恋爱出了问题,互赠的礼物或赠与的彩礼大致分为以下几种处理情况:
(1)互赠价值不大的礼物。一般而言,日常赠送的价值不大的礼物、财物都属于为维持情感的赠与,分手时不能要求退回;
(2)互赠价值较大的财物,如房产、车等,在实质上可以认定其为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分手时可以要回;
(3) 赠与的彩礼。只要不符合以下司法解释列举的三种情形,彩礼的给付都属于自愿赠与,无法要求返还。当然,法院会在审理时,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五、恋爱出了问题,分手时是否可以索要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
不可以!法律并未规定“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这一概念,如果在分手时提出,即便是双方之间签订“协议”,也会因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没有法律依据而驳回。
六、恋爱期间生育的孩子,会受到和婚生子女同等的保护吗?
答:《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从上述规定可知,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权利。父母的抚养责任,不因子女系非婚生而减少或降低。如双方分手,可以协商确定孩子由哪方直接抚养及抚养费金额、给付方式和期限等问题。
七、恋爱出了问题,如分手时未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孩子的抚养问题又该如何处理?
答:一般情况下,一方可以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之诉,要求法院对孩子应由哪方直接抚养及相应抚养费事宜作出认定。关于上述情形的评判,通常可参照夫妻离婚时孩子抚养相关的规定,如《民法典》第1084条、1085条等。
在此过程中,如一方对于亲子关系存在异议的,还可向法院申请对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声明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上海一中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作者潘静波;澎拜号婚姻继承律师信金国;看法网duim.cn编辑整理,对原文内容已作修改。
用案例解读法律条文,用裁判观点释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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