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之间各类转账的性质认定
婚姻家庭
宋律师
2024-02-29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后相识,于2020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张某从事房屋装修工作,经营一家装修公司,李某在一家保险公司任职。恋爱期间,张某通过微信红包和银行汇款方式转账给李某共计50余万元。2022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李某向张某提出分手,经过张某多次挽留,未能如愿,遂结束了恋爱关系。感情覆水难收,张某不想人财两失,于是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催李某还钱。李某认为,双方系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其怀孕后流产,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给其身心造成重大伤害,并且涉案款项大部分用于房屋装修、购置家具家电等生活开支且其也曾向张某转款,所以李某没有回应张某的要求,且对张某避而不见。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李某返还现金52.2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间,张某向李某转账的金额从380元至100000元不等,共计转款52.29万元,上述款项共分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李某为刷业绩向张某借款25万元并向其出具借条。第二种类型是李某为生活需要向张某借款,结合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李某于2022年4月13日称“家里老人生病了,我现在手里没有周转资金,先转我3万块钱,等6月份回款后再给你”,后张某向李某微信转款3万元。第三种类型系“520”“521”“666”“999”等多笔特殊含义的转账,及备注为“老婆生日快乐”“老婆爱你”“老婆辛苦了”等内容的转账,共计16万元。第四种类型转账原因不明,张某仅能提供转账记录。
针对上述四种类型的转账,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恋爱期间存在多次转账行为,但是用途各异,应当区别处理。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的转账能够体现出双方之间借贷合意,应当认定为借款,李某应当偿还。对于数额具有特殊含义及有备注“老婆生日快乐”等内容的第三种类型的转账,因转账具有特殊寓意,应当认定为张某为表达爱意或者联络感情赠与给李某的,而非体现借贷合意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要求李某偿还该部分款项的诉求;对于第四种类型的转账汇款,张某除提供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外,并不能提供其他的证据加以佐证款项用途或者目的,考虑到张某与李某在一起共同生活近三年的事实,结合双方经济收入水平、消费能力及分手原因等因素,不能认定第四种类型转账款项为借贷。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张某28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声明:转自“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看法网 duim.cn 编辑整理,看法网由深圳律师主办。
用案例解读法律条文,用裁判观点释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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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后相识,于2020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张某从事房屋装修工作,经营一家装修公司,李某在一家保险公司任职。恋爱期间,张某通过微信红包和银行汇款方式转账给李某共计50余万元。2022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李某向张某提出分手,经过张某多次挽留,未能如愿,遂结束了恋爱关系。感情覆水难收,张某不想人财两失,于是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催李某还钱。李某认为,双方系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其怀孕后流产,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给其身心造成重大伤害,并且涉案款项大部分用于房屋装修、购置家具家电等生活开支且其也曾向张某转款,所以李某没有回应张某的要求,且对张某避而不见。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李某返还现金52.2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间,张某向李某转账的金额从380元至100000元不等,共计转款52.29万元,上述款项共分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李某为刷业绩向张某借款25万元并向其出具借条。第二种类型是李某为生活需要向张某借款,结合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李某于2022年4月13日称“家里老人生病了,我现在手里没有周转资金,先转我3万块钱,等6月份回款后再给你”,后张某向李某微信转款3万元。第三种类型系“520”“521”“666”“999”等多笔特殊含义的转账,及备注为“老婆生日快乐”“老婆爱你”“老婆辛苦了”等内容的转账,共计16万元。第四种类型转账原因不明,张某仅能提供转账记录。
针对上述四种类型的转账,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恋爱期间存在多次转账行为,但是用途各异,应当区别处理。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的转账能够体现出双方之间借贷合意,应当认定为借款,李某应当偿还。对于数额具有特殊含义及有备注“老婆生日快乐”等内容的第三种类型的转账,因转账具有特殊寓意,应当认定为张某为表达爱意或者联络感情赠与给李某的,而非体现借贷合意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要求李某偿还该部分款项的诉求;对于第四种类型的转账汇款,张某除提供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外,并不能提供其他的证据加以佐证款项用途或者目的,考虑到张某与李某在一起共同生活近三年的事实,结合双方经济收入水平、消费能力及分手原因等因素,不能认定第四种类型转账款项为借贷。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张某28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声明:转自“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看法网 duim.cn 编辑整理,看法网由深圳律师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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