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离婚转移房产,债权人可请求撤销并代位析产
房产纠纷
宋律师
2023-06-28
案件回顾
原告Y石油制品公司起诉被告周某,诉请周某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法院判决周某支付原告Y公司货款100.4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原告Y石油制品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周某去向不明,人民法院未查到周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其后,原告律师通过调查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背后或许另有端倪。周某与妻子孟某、女儿(未成年)周小某三人原共同共有一套房屋。但在前述案件审理期间,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为妻子孟某持有2/3产权、女儿周小某持有1/3产权,周某从产权证上“净身而出”。更蹊跷的是,之后不久,周某与孟某迅速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书中,周某承诺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孟某所有。
据此,原告认为,周某有故意离婚转移房产的嫌疑,遂又以周某和孟某为被告、周小某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诉请撤销周某将上述房屋份额赠与孟某的行为,并确认周某对房屋拥有1/3产权份额。该案以“撤销权纠纷”作为立案案由进入诉讼程序。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被告周某将其对上述房屋拥有的产权份额赠与被告孟某的行为,并确认上诉房屋由被告周某、被告孟某、第三人周小某各持有1/3产权份额。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由于该案判决明确了被执行人周某对上述房屋的份额,人民法院立即恢复执行。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周某与原告顺利达成和解协议,也避免了房屋需要通过拍卖来变现的过程,案件得以妥善执结。
案件评析
人民法院对于民商事案件,特别强调对请求权基础的分类,不同的请求权基础背后对应着不同的法律关系。
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如果认为债务人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可行使合同法上的撤销权,撤销债务人的赠与行为,撤销之后财产恢复到原有的权利状态。而债权人要求确认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房屋中被执行人所持有的份额(便于后期执行),属于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将房屋的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具体到本案,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即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各自的请求权基础不一样。
如果片面机械地理解和适用请求权基础来分案和审理,必然会出现拆分案件,阻碍原告实体权利的实现的结果。
实践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也是可以在同案中一并处理的。比如,当事人基于产品质量问题既起诉销售者,又起诉生产者(有《产品质量法》的依据),可以在同一诉讼中一并处理;在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中,列保险公司为第三人一并处理车辆保险责任;在原告诉请被告公司支付欠款纠纷中,一并处理被告公司的股东是否因出资不实而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等等。因此,本案在说法充分的基础上,是可以撤销权和代位析产确权的诉请一并处理的。
在看法网前期编辑整理的《债务人假离婚转移财产怎么办》一文中,宋春根律师分享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类似案例,原告请求撤销两被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确认被告名下的房产由两被告各占50%份额。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两个案由,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与共有物分割纠纷,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将两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并作出判决。因此,面对债务人离婚转移房产,原告不妨大胆起诉,一并行使撤销权、进行代位析产(共有物分割)。
声明:来源上海高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者徐子良;看法网duim.cn编辑整理,对原文内容已作修改。
用案例解读法律条文,用裁判观点释明案例。
转载请注明:看法网 https://www.duim.cn
案件回顾
原告Y石油制品公司起诉被告周某,诉请周某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法院判决周某支付原告Y公司货款100.4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原告Y石油制品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周某去向不明,人民法院未查到周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其后,原告律师通过调查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背后或许另有端倪。周某与妻子孟某、女儿(未成年)周小某三人原共同共有一套房屋。但在前述案件审理期间,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为妻子孟某持有2/3产权、女儿周小某持有1/3产权,周某从产权证上“净身而出”。更蹊跷的是,之后不久,周某与孟某迅速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书中,周某承诺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孟某所有。
据此,原告认为,周某有故意离婚转移房产的嫌疑,遂又以周某和孟某为被告、周小某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诉请撤销周某将上述房屋份额赠与孟某的行为,并确认周某对房屋拥有1/3产权份额。该案以“撤销权纠纷”作为立案案由进入诉讼程序。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被告周某将其对上述房屋拥有的产权份额赠与被告孟某的行为,并确认上诉房屋由被告周某、被告孟某、第三人周小某各持有1/3产权份额。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由于该案判决明确了被执行人周某对上述房屋的份额,人民法院立即恢复执行。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周某与原告顺利达成和解协议,也避免了房屋需要通过拍卖来变现的过程,案件得以妥善执结。
案件评析
人民法院对于民商事案件,特别强调对请求权基础的分类,不同的请求权基础背后对应着不同的法律关系。
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如果认为债务人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可行使合同法上的撤销权,撤销债务人的赠与行为,撤销之后财产恢复到原有的权利状态。而债权人要求确认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房屋中被执行人所持有的份额(便于后期执行),属于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将房屋的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具体到本案,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即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各自的请求权基础不一样。
如果片面机械地理解和适用请求权基础来分案和审理,必然会出现拆分案件,阻碍原告实体权利的实现的结果。
实践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也是可以在同案中一并处理的。比如,当事人基于产品质量问题既起诉销售者,又起诉生产者(有《产品质量法》的依据),可以在同一诉讼中一并处理;在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中,列保险公司为第三人一并处理车辆保险责任;在原告诉请被告公司支付欠款纠纷中,一并处理被告公司的股东是否因出资不实而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等等。因此,本案在说法充分的基础上,是可以撤销权和代位析产确权的诉请一并处理的。
在看法网前期编辑整理的《债务人假离婚转移财产怎么办》一文中,宋春根律师分享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类似案例,原告请求撤销两被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确认被告名下的房产由两被告各占50%份额。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两个案由,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与共有物分割纠纷,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将两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并作出判决。因此,面对债务人离婚转移房产,原告不妨大胆起诉,一并行使撤销权、进行代位析产(共有物分割)。
声明:来源上海高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者徐子良;看法网duim.cn编辑整理,对原文内容已作修改。
用案例解读法律条文,用裁判观点释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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