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怎么收集提交作为证据
法律知识
宋律师
2023-05-07
一、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该条中的“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
二、微信聊天记录怎么收集作为证据的注意事项
微信聊天记录怎么收集、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宋春根律师特别提醒:
(一)举证人要证明将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双方是微信账号的使用者。可以在聊天记录聊天界面打开自己及对方的头像,对打开后的界面进行截图,查看该页面中的昵称、头像、备注的手机号并且打开朋友圈,用于确定对方的身份。还可以根据诉讼法规定,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明确需要调查的内容,申请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
(二)不要将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掐头去尾,只把自己认为有用的记录予以保存,造成“前言不搭后语”,只留下让人看不懂的内容,无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有任何关联。
(三)一般来说,只要事合法取得的微信聊天记录,比如在日常交往、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聊天记录,不会出现不具备合法性的情况。通过暴力手段、非法拘禁、欺骗等方式而得到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相关证据时,要注意什么?
(一)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二)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当事人应保存好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IPAD、电脑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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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案例解读法律条文,用裁判观点释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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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该条中的“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
二、微信聊天记录怎么收集作为证据的注意事项
微信聊天记录怎么收集、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宋春根律师特别提醒:
(一)举证人要证明将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双方是微信账号的使用者。可以在聊天记录聊天界面打开自己及对方的头像,对打开后的界面进行截图,查看该页面中的昵称、头像、备注的手机号并且打开朋友圈,用于确定对方的身份。还可以根据诉讼法规定,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明确需要调查的内容,申请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
(二)不要将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掐头去尾,只把自己认为有用的记录予以保存,造成“前言不搭后语”,只留下让人看不懂的内容,无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有任何关联。
(三)一般来说,只要事合法取得的微信聊天记录,比如在日常交往、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聊天记录,不会出现不具备合法性的情况。通过暴力手段、非法拘禁、欺骗等方式而得到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相关证据时,要注意什么?
(一)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二)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当事人应保存好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IPAD、电脑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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