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信用卡套取资金,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
宋律师
2023-06-26
信用卡持卡人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出借的资金并非源于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来源,而是信用卡内的资金。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誉所发放的,让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额度内透支消费的额度,所以信用卡资金也属于信贷资金。因此,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持卡人与借用人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引证案号:(2022)粤03民终8536号
裁判观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穆某亮提交的《借款协议书》,穆某亮与吴某敏所签对账协议,微信催款记录等证据证明本案借款是通过穆某亮向廖某山出借信用卡额度资金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依法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无效。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其他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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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案例解读法律条文,用裁判观点释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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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持卡人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出借的资金并非源于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来源,而是信用卡内的资金。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誉所发放的,让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额度内透支消费的额度,所以信用卡资金也属于信贷资金。因此,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持卡人与借用人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引证案号:(2022)粤03民终8536号
裁判观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穆某亮提交的《借款协议书》,穆某亮与吴某敏所签对账协议,微信催款记录等证据证明本案借款是通过穆某亮向廖某山出借信用卡额度资金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依法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无效。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其他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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