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裁判观点
法律知识
宋律师
2023-04-09
社会建设蓬勃发展,“拆改建”,土地置换,“旧村改造”,城市日新月异,噪声污染层出不穷。为保障正常的生活秩序不受侵害,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可以选择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噪声污染行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加害方应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仅就存在加害行为、损害后果进行举证即可。具体到个案,一则建筑施工的阶段不同,二则固定证据的方式(证据效力)方法(取证成本)不多,对于加害行为的取证要求较高,本文检索了两份建筑施工引起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例,以供借鉴,也告诫人们“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并非“野蛮生长”的借口,一切经济建设追根溯源都应以人为本。
案例一:上海名华工程某有限公司诉黄某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7民初1714号
二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1877号
【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黄文杰系武汉市青山区三弓路东兴天地B区2B-1003室居民。湖北弘诚公司和上海名华公司分别负责该小区附近的青山区大华滨江天地K3南及K3北一期和K3北二期(小区与K3地块之间被名叫三弓路的道路隔开)项目的施工,产生的施工噪音对周边造成了一定影响。
2015年9月,黄文杰领取武汉市青山区三弓路东兴天地B区2B-1003室钥匙进行装修。黄文杰入住以后,从2016年4月上旬开始多次向武汉市青山区环境保护局等部门投诉上述地点施工噪音扰民,相关部门受理投诉后,针对相关噪音源进行确认,并多次委托相关单位进行监测。经确认,黄文杰投诉期间,湖北弘诚公司没有在上述工地进行晚间施工。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上海名华公司的建筑工地施工产生噪声,且经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监测站、武汉市青山区环境保护局委托的检测机构监测存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噪声的情形,特别是设在周边居民黄文杰窗台上的监测点也显示夜间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可以认定上海名华公司存在噪声污染行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噪声超标确实会对黄文杰的正常生活和身体造成一定干扰和影响。一审法院判决上海名华公司停止侵害,并酌情判决上海名华公司赔偿黄文杰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海名华公司认为其没有侵害黄文杰的身体,故不存在侵害事实,不应支付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章泽龙诉重庆市宏兴科旺置业有限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民初4652号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宏兴科旺公司系永川区“东科红星国际广场”即“红星美凯龙-家悦中心”项目建设单位,该项目占地面积约75亩,总建筑面积约220000㎡,包括商住楼和商业楼及其配套设施等,建设工期为2015年2月12日至2018年3月1日。被告搏坤建筑公司、北碚建筑公司、渝康公司系承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其中被告搏坤建筑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平基土石方工程(已于2015年9月进行了竣工验收),被告北碚建筑公司负责该项目主体工程第一合同段(总建筑面积约为100000㎡),被告渝康公司负责该项目主体工程第二合同段(总建筑面积约为86000㎡)。
原告章泽龙和其母亲彭万银共同购买了位于永川区华滨路的住宅,在“东科红星国际广场”项目开始施工前原告与母亲彭万银、妻子张婷一家三人已在此共同居住生活。原告住宅、被告北碚建筑公司承建的“东科红星国际广场”项目第一合同段施工工地、被告渝康公司承建的“东科红星国际广场”项目第二合同段施工工地依次相邻。2016年1月17日,被告北碚建筑公司在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时,经永川区环境监测站现场监测,建筑施工场界噪声超标25分贝,永川区环保局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对北碚建筑公司处行政罚款三万元的决定。因“东科红星国际广场”项目施工产生噪声,原告一家(四人,原告女儿章某于2015年4月22日出生)于2016年2月17日开始租房居住,每月租金5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户口本、结婚证、照片、视频、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水电气费发票、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结果,被告提交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平基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开工报告、土石方工程施工许可报审审批表、平基土石方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现场平面图、照片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属于环境噪声污染。本案中,被告北碚建筑公司施工时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给紧邻其建筑工地居住的原告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干扰,被告北碚建筑公司对原告所受噪声污染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北碚建筑公司施工产生的噪声值超过国家标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将噪声值降至国家标准以下。原告居住的区域属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明确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被告施工产生的噪声限值应为昼间60db,夜间50db。原告及其家人因噪声污染而另行租房居住,每月租金500元,原告请求其每月分摊125元(500元÷4人),在被告北碚建筑公司将施工噪声值降至国家标准之前,对原告请求的房屋租金,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仅主张一年的房屋租金1500元,故本案中支持的原告租房时间以一年为限,租金以1500元为限。如之后被告仍未将排放的噪声值降至国家规定标准以下,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由于原告长期生活在被告施工时所排放噪声污染环境中,因噪声影响其休息导致精神受到伤害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应推定属实,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被告北碚建筑公司施工工地与原告住宅的距离、施工持续时间等因素,并考虑到原告外出租房居住的时间等,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400元,无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4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 (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5 环境噪声限值
5.1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表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声明:看法网duim.cn编辑整理。推荐阅读:
用案例解读法律条文,用裁判观点释明案例。
转载请注明:看法网 https://www.duim.cn
社会建设蓬勃发展,“拆改建”,土地置换,“旧村改造”,城市日新月异,噪声污染层出不穷。为保障正常的生活秩序不受侵害,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可以选择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噪声污染行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加害方应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仅就存在加害行为、损害后果进行举证即可。具体到个案,一则建筑施工的阶段不同,二则固定证据的方式(证据效力)方法(取证成本)不多,对于加害行为的取证要求较高,本文检索了两份建筑施工引起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例,以供借鉴,也告诫人们“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并非“野蛮生长”的借口,一切经济建设追根溯源都应以人为本。
案例一:上海名华工程某有限公司诉黄某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7民初1714号
二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1877号
【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黄文杰系武汉市青山区三弓路东兴天地B区2B-1003室居民。湖北弘诚公司和上海名华公司分别负责该小区附近的青山区大华滨江天地K3南及K3北一期和K3北二期(小区与K3地块之间被名叫三弓路的道路隔开)项目的施工,产生的施工噪音对周边造成了一定影响。
2015年9月,黄文杰领取武汉市青山区三弓路东兴天地B区2B-1003室钥匙进行装修。黄文杰入住以后,从2016年4月上旬开始多次向武汉市青山区环境保护局等部门投诉上述地点施工噪音扰民,相关部门受理投诉后,针对相关噪音源进行确认,并多次委托相关单位进行监测。经确认,黄文杰投诉期间,湖北弘诚公司没有在上述工地进行晚间施工。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上海名华公司的建筑工地施工产生噪声,且经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监测站、武汉市青山区环境保护局委托的检测机构监测存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噪声的情形,特别是设在周边居民黄文杰窗台上的监测点也显示夜间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可以认定上海名华公司存在噪声污染行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噪声超标确实会对黄文杰的正常生活和身体造成一定干扰和影响。一审法院判决上海名华公司停止侵害,并酌情判决上海名华公司赔偿黄文杰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海名华公司认为其没有侵害黄文杰的身体,故不存在侵害事实,不应支付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章泽龙诉重庆市宏兴科旺置业有限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民初4652号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宏兴科旺公司系永川区“东科红星国际广场”即“红星美凯龙-家悦中心”项目建设单位,该项目占地面积约75亩,总建筑面积约220000㎡,包括商住楼和商业楼及其配套设施等,建设工期为2015年2月12日至2018年3月1日。被告搏坤建筑公司、北碚建筑公司、渝康公司系承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其中被告搏坤建筑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平基土石方工程(已于2015年9月进行了竣工验收),被告北碚建筑公司负责该项目主体工程第一合同段(总建筑面积约为100000㎡),被告渝康公司负责该项目主体工程第二合同段(总建筑面积约为86000㎡)。
原告章泽龙和其母亲彭万银共同购买了位于永川区华滨路的住宅,在“东科红星国际广场”项目开始施工前原告与母亲彭万银、妻子张婷一家三人已在此共同居住生活。原告住宅、被告北碚建筑公司承建的“东科红星国际广场”项目第一合同段施工工地、被告渝康公司承建的“东科红星国际广场”项目第二合同段施工工地依次相邻。2016年1月17日,被告北碚建筑公司在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时,经永川区环境监测站现场监测,建筑施工场界噪声超标25分贝,永川区环保局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对北碚建筑公司处行政罚款三万元的决定。因“东科红星国际广场”项目施工产生噪声,原告一家(四人,原告女儿章某于2015年4月22日出生)于2016年2月17日开始租房居住,每月租金5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户口本、结婚证、照片、视频、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水电气费发票、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结果,被告提交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平基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开工报告、土石方工程施工许可报审审批表、平基土石方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现场平面图、照片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属于环境噪声污染。本案中,被告北碚建筑公司施工时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给紧邻其建筑工地居住的原告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干扰,被告北碚建筑公司对原告所受噪声污染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北碚建筑公司施工产生的噪声值超过国家标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将噪声值降至国家标准以下。原告居住的区域属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明确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被告施工产生的噪声限值应为昼间60db,夜间50db。原告及其家人因噪声污染而另行租房居住,每月租金500元,原告请求其每月分摊125元(500元÷4人),在被告北碚建筑公司将施工噪声值降至国家标准之前,对原告请求的房屋租金,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仅主张一年的房屋租金1500元,故本案中支持的原告租房时间以一年为限,租金以1500元为限。如之后被告仍未将排放的噪声值降至国家规定标准以下,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由于原告长期生活在被告施工时所排放噪声污染环境中,因噪声影响其休息导致精神受到伤害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应推定属实,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被告北碚建筑公司施工工地与原告住宅的距离、施工持续时间等因素,并考虑到原告外出租房居住的时间等,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400元,无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4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 (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5 环境噪声限值
5.1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表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声明:看法网duim.cn编辑整理。推荐阅读:
用案例解读法律条文,用裁判观点释明案例。
转载请注明:看法网 https://www.dui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