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损害赔偿
宋律师
2023-05-03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含在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内,常见的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等。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以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一)物质损害
1、民法理论上,物质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的不增加。
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称为所受损失,或称积极损失,具体可分为两个方面:一、因治疗损伤支出的费用,如《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确定的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伙食费、营养费等;二、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费用,如配制残疾用具的残疾辅助器具费、长期护理依赖支出的费用等。
应增加的财产而未增加,称为所失利益,或称消极损失,具体确定为因误工导致的收入损失(误工费)以及因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丧失或减少,或者因死亡导致未来收入损失。
2、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以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具有财产损害赔偿的性质,而非属精神损害抚慰金。宋春根律师特别提醒,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与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并列,而是后两者的一部分。
(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益,造成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自然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应当包括《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二、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二)康复费、(三)后续治疗费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四)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五)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六)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八)住宿费、(九)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十)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二)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三)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四)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五)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注意: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应采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民事案由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声明:看法网duim.cn编辑整理。推荐阅读:
用案例解读法律条文,用裁判观点释明案例。
转载请注明:看法网 https://www.duim.cn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含在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内,常见的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等。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以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一)物质损害
1、民法理论上,物质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的不增加。
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称为所受损失,或称积极损失,具体可分为两个方面:一、因治疗损伤支出的费用,如《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确定的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伙食费、营养费等;二、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费用,如配制残疾用具的残疾辅助器具费、长期护理依赖支出的费用等。
应增加的财产而未增加,称为所失利益,或称消极损失,具体确定为因误工导致的收入损失(误工费)以及因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丧失或减少,或者因死亡导致未来收入损失。
2、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以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具有财产损害赔偿的性质,而非属精神损害抚慰金。宋春根律师特别提醒,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与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并列,而是后两者的一部分。
(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益,造成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自然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应当包括《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二、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二)康复费、(三)后续治疗费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四)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五)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六)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八)住宿费、(九)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十)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二)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三)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四)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五)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注意: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应采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民事案由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声明:看法网duim.cn编辑整理。推荐阅读:
用案例解读法律条文,用裁判观点释明案例。
转载请注明:看法网 https://www.dui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