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受阻,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法律知识
宋律师
2023-06-09
上一期宋春根律师分享了提起诉讼的各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问题。文章链接:
起诉后又撤诉,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 看法网 (duim.cn)
现实生活中各类民事纠纷非常复杂,比如债权人向债务人拨打电话,结果接听电话的并非债务人、债权人通过信访方式主张债权、双方财务人员微信QQ聊天对账、邮寄催款函被他人签收、上门讨债,债务人经营场所长期无人,遇到这些情况是否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本期我们将分享最高院对这几种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裁判观点。
一、债权人向债务人拨打电话,即便接听电话的非债务人,也可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要旨:根据原告(债权人)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原告与被告(债务人)就双方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被告的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被告本人,但亦足以证明原告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应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此时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
裁判理由: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是:原判决认定案涉借款未超过诉讼时效是否正确。根据原判决查明事实,吴某波挂靠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字陕西分公司),以该公司名义承包了渭南市华州区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力公司)开发的华县怡馨英花公馆(又名怡馨苑)商业住宅项目。施工过程中,为解决项目资金周转问题,吴某波代表天字陕西分公司向潼关县鑫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公司)借款1300万元,鸿力公司以就案涉项目111套房产与鑫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的方式提供担保。之后,鑫龙公司依约出借款项,但天字陕西分公司、吴某波未依约履行还款责任,鑫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二审法院依据查明事实判决天字陕西分公司、吴某波归还借款本金1144万元及利息,鸿力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鸿力公司申请再审认为鑫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其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经审查,根据约定案涉借款期限为六个月,鑫龙公司出借的款项分多笔支付,最后一笔于2013年6月4日支付,诉讼中鑫龙公司同意利息从2013年6月5日起计算,故案涉借款诉讼时效应于2015年12月4日届满。根据鑫龙公司提交的手机短信显示,在该诉讼时效期间内其于2015年8月21日、8月24日、11月3日、11月23日、12月16日多次向担保人鸿力公司主张权利。同时,根据鑫龙公司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2015年9月1日鸿力公司与鑫龙公司就案涉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吴某波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吴某波,但足以证明鑫龙公司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原判决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2015年9月1日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事实依据充分,并无不妥。鸿力公司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434号
二、债权人通过信访方式主张权利的,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裁判理由: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李某开一直采取派人看管案涉房屋以及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信访的方式主张权利,前述事实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李某翔、张某主张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937号
特别说明:当事人通过向人大代表反映情况的方式寻求救济的行为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参考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464号。
三、QQ聊天对账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依据对账人员的任职情况以及工资发放记录,其有权代表当事人进行对账,而无需当事人对其授权。当事人的企业电子邮箱与其对账人员的QQ号码相一致,公司联系电话与QQ聊天记录中对账人员发出的电话相一致,能够判断出对账人员系当事人公司人员,亦有权代表当事人在QQ中对账。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对账的行为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裁判理由:赵某系案涉QQ对账账号的使用人,原审法院查明赵某自2010年7月起借调至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港湾公司)并在该公司施工的沪昆客专6标段项目部工作,依其任职情况以及工资发放记录,其有权代表中国港湾公司进行对账,无需授权。同时,江西红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红狮公司)的企业电子邮箱与“叶子”的QQ号码相一致,公司联系电话与QQ聊天记录中“叶子”发出的电话相一致,能够判断出“叶子”系江西红狮公司人员,亦有权代表江西红狮公司与赵某在QQ中对账。因QQ对账聊天记录过程已经公证,公证内容反映了江西红狮公司提取QQ聊天记录的全过程及全部内容,应当认可QQ对账记录的真实性,且可作为认定双方之间关系的依据。依据前述分析,赵某系代表中国港湾公司与江西红狮公司对账,对账行为的发生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江西红狮公司提起诉讼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194号
四、债权人向债务人的单位邮寄催款函被他人签收的,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要旨:债权人已将向债务人催款的函件邮寄至债务人所在公司,且该邮件已被签收,邮寄单上收件人填写的也是债务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上述邮件被签收可视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理由:2017年7月20日,大庆市中科汇银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汇银公司)将向庄某催款的函件邮寄至江苏东洋之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洋之花公司),且该邮件已签收。虽然庄某主张其已于2013年4月离开东洋之花公司,东洋之花公司的注册地址不能作为向其送达的有效地址。但是截至目前庄毅仍担任东洋之花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邮寄单上收件人填写的也是庄某的名字及其联系电话。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东洋之花公司为庄某的工作单位,上述邮件寄至东洋之花公司被签收后,可视为向庄某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并无不当。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543号
五、债权人到债务人的经营场所对债务进行催收即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即使债务人在该经营场所长期无人。
裁判要旨:债务人经营场所长期无人,债权人至债务人经营场所催收债务以及受让案涉债权的各债权人刊登公告的行为,均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裁判理由:2006年9月29日、11月29日,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达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大荔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大荔支行)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共计借款900万元。合同签订后,农行大荔支行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9次派员去人达公司催收贷款。2009年10月20日财政部受让案涉债权后,委托农业银行对该债权进行管理和处置,后案涉债权被交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渭南分行)负责管理和催收,该行工作人员每年前往人达公司位于大荔县的办公场所催收债务,且农行渭南分行分别于2011年11月21日、2013年11月18日、2015年11月4日在《陕西日报》刊登了催收公告。案涉债权在之后连续转让给国资公司、金控公司和田某伟的过程中,亦均在省级报纸刊登了公告。……农行渭南分行在受托管理该债权的过程中多次前去催收,但人达公司经营场所长期无人。农行大荔支行、农行渭南分行的多次催收行为,以及受让案涉债权的各债权人所刊登的公告,均引起本案诉讼时效的中断。故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729号
声明:本文来源“类案同判规则”,转载自“民法典热点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看法网duim.cn编辑整理。
用案例解读法律条文,用裁判观点释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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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宋春根律师分享了提起诉讼的各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问题。文章链接:
起诉后又撤诉,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 看法网 (duim.cn)
现实生活中各类民事纠纷非常复杂,比如债权人向债务人拨打电话,结果接听电话的并非债务人、债权人通过信访方式主张债权、双方财务人员微信QQ聊天对账、邮寄催款函被他人签收、上门讨债,债务人经营场所长期无人,遇到这些情况是否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本期我们将分享最高院对这几种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裁判观点。
一、债权人向债务人拨打电话,即便接听电话的非债务人,也可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要旨:根据原告(债权人)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原告与被告(债务人)就双方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被告的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被告本人,但亦足以证明原告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应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此时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
裁判理由: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是:原判决认定案涉借款未超过诉讼时效是否正确。根据原判决查明事实,吴某波挂靠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字陕西分公司),以该公司名义承包了渭南市华州区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力公司)开发的华县怡馨英花公馆(又名怡馨苑)商业住宅项目。施工过程中,为解决项目资金周转问题,吴某波代表天字陕西分公司向潼关县鑫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公司)借款1300万元,鸿力公司以就案涉项目111套房产与鑫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的方式提供担保。之后,鑫龙公司依约出借款项,但天字陕西分公司、吴某波未依约履行还款责任,鑫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二审法院依据查明事实判决天字陕西分公司、吴某波归还借款本金1144万元及利息,鸿力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鸿力公司申请再审认为鑫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其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经审查,根据约定案涉借款期限为六个月,鑫龙公司出借的款项分多笔支付,最后一笔于2013年6月4日支付,诉讼中鑫龙公司同意利息从2013年6月5日起计算,故案涉借款诉讼时效应于2015年12月4日届满。根据鑫龙公司提交的手机短信显示,在该诉讼时效期间内其于2015年8月21日、8月24日、11月3日、11月23日、12月16日多次向担保人鸿力公司主张权利。同时,根据鑫龙公司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2015年9月1日鸿力公司与鑫龙公司就案涉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吴某波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吴某波,但足以证明鑫龙公司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原判决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2015年9月1日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事实依据充分,并无不妥。鸿力公司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434号
二、债权人通过信访方式主张权利的,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裁判理由: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李某开一直采取派人看管案涉房屋以及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信访的方式主张权利,前述事实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李某翔、张某主张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937号
特别说明:当事人通过向人大代表反映情况的方式寻求救济的行为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参考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464号。
三、QQ聊天对账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依据对账人员的任职情况以及工资发放记录,其有权代表当事人进行对账,而无需当事人对其授权。当事人的企业电子邮箱与其对账人员的QQ号码相一致,公司联系电话与QQ聊天记录中对账人员发出的电话相一致,能够判断出对账人员系当事人公司人员,亦有权代表当事人在QQ中对账。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对账的行为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裁判理由:赵某系案涉QQ对账账号的使用人,原审法院查明赵某自2010年7月起借调至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港湾公司)并在该公司施工的沪昆客专6标段项目部工作,依其任职情况以及工资发放记录,其有权代表中国港湾公司进行对账,无需授权。同时,江西红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红狮公司)的企业电子邮箱与“叶子”的QQ号码相一致,公司联系电话与QQ聊天记录中“叶子”发出的电话相一致,能够判断出“叶子”系江西红狮公司人员,亦有权代表江西红狮公司与赵某在QQ中对账。因QQ对账聊天记录过程已经公证,公证内容反映了江西红狮公司提取QQ聊天记录的全过程及全部内容,应当认可QQ对账记录的真实性,且可作为认定双方之间关系的依据。依据前述分析,赵某系代表中国港湾公司与江西红狮公司对账,对账行为的发生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江西红狮公司提起诉讼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194号
四、债权人向债务人的单位邮寄催款函被他人签收的,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要旨:债权人已将向债务人催款的函件邮寄至债务人所在公司,且该邮件已被签收,邮寄单上收件人填写的也是债务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上述邮件被签收可视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理由:2017年7月20日,大庆市中科汇银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汇银公司)将向庄某催款的函件邮寄至江苏东洋之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洋之花公司),且该邮件已签收。虽然庄某主张其已于2013年4月离开东洋之花公司,东洋之花公司的注册地址不能作为向其送达的有效地址。但是截至目前庄毅仍担任东洋之花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邮寄单上收件人填写的也是庄某的名字及其联系电话。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东洋之花公司为庄某的工作单位,上述邮件寄至东洋之花公司被签收后,可视为向庄某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并无不当。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543号
五、债权人到债务人的经营场所对债务进行催收即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即使债务人在该经营场所长期无人。
裁判要旨:债务人经营场所长期无人,债权人至债务人经营场所催收债务以及受让案涉债权的各债权人刊登公告的行为,均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裁判理由:2006年9月29日、11月29日,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达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大荔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大荔支行)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共计借款900万元。合同签订后,农行大荔支行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9次派员去人达公司催收贷款。2009年10月20日财政部受让案涉债权后,委托农业银行对该债权进行管理和处置,后案涉债权被交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渭南分行)负责管理和催收,该行工作人员每年前往人达公司位于大荔县的办公场所催收债务,且农行渭南分行分别于2011年11月21日、2013年11月18日、2015年11月4日在《陕西日报》刊登了催收公告。案涉债权在之后连续转让给国资公司、金控公司和田某伟的过程中,亦均在省级报纸刊登了公告。……农行渭南分行在受托管理该债权的过程中多次前去催收,但人达公司经营场所长期无人。农行大荔支行、农行渭南分行的多次催收行为,以及受让案涉债权的各债权人所刊登的公告,均引起本案诉讼时效的中断。故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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